| 黄陵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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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2006-11-13 10:44 文章来源:黄陵县人民政府 |
| 文章类型:摘编 内容分类:政策 |
为了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,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,招商
引资,鼓励国内外投资者开发建设,促进黄陵经济和社会事业发
展,特制定本优惠政策。
第一条:本优惠政策所称国内外客商简称“客商”是指黄陵
县辖区外(包括国外和港、澳、台地区及国内其它省、市、地区)
的法人、自然人以现金、实物、工业产权、知识产权等资本,采取
独资、合资、合作、兼并到我县的投资者。
第二条:欢迎国内外客商以各种方式来黄陵投资合作。鼓励
客商投资黄陵的农业、水利、生态、交通、能源、市政、环保、矿
产、旅游等基础设施和资源开发;鼓励客商在黄陵兴办出口型企业
和高新技术企业,兴办社会公益事业;鼓励客商购买、兼并、控
股、参股、租赁国有、集体及个体私营企业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;
鼓励客商建立专项建设基金或投资公司和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。
第三条:在县招商局设立客商投资企业咨询服务中心、客商
投资企业跟踪服务中心、证照协办机构;在县经济发展环境保障办
设立客商投诉中心、查处中心;对客商投资企业从企业的设立、开
工建设到生产经营各阶段提供一条龙服务。各有关部门应公开办事
程序,收费标准和办理时限,各种手续原则上(除建设工程按招标
法规定执行外)10个工作日内办结,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、
推诿。
第四条:设立客商投资企业发展基金,有县财政每年列支100
万元资金集中使用,根据招商项目的行业种类、前景、社会效益予
以扶持起动;奖励有特殊贡献的社会各界人士(客商、科技人员、
项目中介人),经招商项目主管部门申报,招商局汇总审查,报政
府分类、分档研究批拨,以推动县域经济快速发展。
第五条:凡来黄陵兴办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,在一定期限内
享受税费优惠,经批准企业所得税减按15%征收,其中:
1、 客商来黄陵承包“四荒地”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,用于
农、林、牧、渔生产的,所得的农业收入和农特产品收入,从有收
入之日起,五年内免征农业税、农业特产税。
2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,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用地
(不包括耕地作为中方投资股东)经批准免征耕地占用税。水利工
程用地,经批准免征占用税。
3、 对国外、港、澳、台地区客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,经营期
在十年以上的,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%以上
的,从开始获利年度起,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
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4、 企业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,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
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、技术培训的所得,年
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收所得税(履行报批手续),超过30万
元的部分,依法缴纳所得税。
5、 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、技术
培训、技术咨询、技术服务、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服务收入,暂免
征收所得税。
6、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、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
询、技术服务业所取得的收入,免征营业税。
7、 客商从事交通运输业、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
单位,自开业之日起,第一年免征所得税,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
税。对客商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、商业、物管业、对外
贸易业、旅游业、仓储业、居民服务业、饮食业、教育文化事业、
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,自开业之日起,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
年。
8、 客商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(除氧吧、网吧、娱乐、电
子游戏厅、建筑行业外),当年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及待业人员
超过企业总人数60%以上(含60%),可在3年内免征所得税。
9、 客商租赁,承包国有亏损企业五年以上的,在经营期限
内,企业所得税前两年全额返还,后三年减半返还。
第六条:客商在黄陵投资高新技术产业、出口型企业,投资
3000万元以上,且对黄陵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大项目,县政府
以“一企一策”、“专项专议”、“特事特办”的方式予以鼓励,
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待遇。
第七条:客商投资企业需要征用土地,实行“统一规划、政
府统征、确定基价、分档批租”。即:按照城市建设规划,由县政
府统一定价征用土地,确定最低出让底价,根据项目,采取挂牌拍
卖、租赁或划拨的方式出让给客商。
第八条:客商依法取得出让的土地,使用期限内,在符合城
乡规划的前提下,拥有使用权和收益权。
第九条:客商来黄陵收购、控股、兼并国有企业,优惠出让
企业用地,具体视企业实际“一企一策”。
1、 从事高新技术产业、农业产业化、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项
目,土地出让金在30%以内优惠。
2、 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可以划拨形式供地。
3、 一般性工业项目、商业项目、旅游等其它经营性项目,按
优惠出让办法供地。
4、 房地产开发及餐饮、娱乐等盈利项目,以挂牌拍卖形式供
地。
第十条:以租赁方式取得原划拨国有企业土地使用权的,根
据项目类型投资额的多少,可免交一定年限的土地租赁费,投资
100万元以上免交一年,1000万元以上免交2年,3000万元以上免交
3年。
第十一条:客商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,一年内必须开
工建设,期满两年尚未开工建设,县国土资源管理局按《土地法》
有关规定依法收回土地。
第十二条:客商来黄陵兴办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,工商部门
可上门服务,免收信息入网费、公告费、其它项目只收工本费,手
续费全免。
第十三条:客商来黄陵兴办企业,生产经营所需水、电、
暖、通信等,优先安排、优先供应。
第十四条:客商来黄陵兴办企业,项目建设期间的行政事业
性收费,实行减免优惠。对工程建设期间的排污费、城建档案保证
金、消防设施配套费全部予以免收。
第十五条:客商来黄陵兴办企业,项目建设期内所用的砂
石、土等建筑材料免收资源管理费。
第十六条:凡来黄陵投资兴办企业的客商及其配偶、子女视
同本县常住人口,可自愿办理城镇户口,享有择业、保险、办理证
照、子女入托入学等权利,投资企业所雇佣的中专以上的学历人
员,可办理城镇户口,享受同等待遇。
第十七条:客商投资兴办,且对黄陵经济有较大影响的企
业,实行重点引资项目挂牌保护,重点引资项目挂牌保护的主要内
容是:未经县经济发展环境保障办同意,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企
业进行检查、评比、验收、拉赞助、集资和筹资。经济发展环境保
障办应定期或不定期到企业调查研究,检查优惠政策落实情况,查
处阻挠、干扰客商建设的人和事,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。
第十八条:对特种行业的公共娱乐场所,其治安实行归口管
理,坚持“不滥查、不滥罚、重管理、重教育”的原则,确需检查
的,必须经县公安局批准,同时出示“特种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检查
证”,否则一律不准进入检查。
第十九条:对客商及其客商投资企业,公安、工商、质量技
术监督部门要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,保证人身和财产安全,严厉打
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,确保客商投资企业的经济利益和知识产
权不受侵害,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。
第二十条:客商来黄陵投资办企业,金融部门在开户、信
贷、结算及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等方面与本地企业一视同仁,对产品
有市场、有效益、有信用及投资金额较大的企业,优先予以扶持。
第二十一条:客商来黄陵投资办企业,贡献特别突出,可授
予“荣誉市民”称号,参加评选劳动模范、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,
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。
第二十二条: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、省、市对
外开放的有关政策、决定,进一步明确职责,规范服务行为,为客
商提供优质、高效、快捷的服务。县招商局要会同县委考评办制定
考核办法并做好督促、检查、落实工作。
第二十三条: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本优惠政策与
我县以前其他政策相抵触的以本政策为准。
第二十四条:本优惠政策由县招商局负责解释,各有关部门
要按照职责分工,依照本优惠政策原则精神分项制定具体的实施细
则和办法。 |